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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國民法官法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誠瀛法律事務所 一、前言: 國民法官法所定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將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實施。 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經制定公布,使被隨機抽選出的國民實質參與審判程序,並與法官共同作成影響他人權益重大之決定。 二、 國民法官法庭組成: 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得於必要時選任1人至4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三、 適用案件類型 (一) 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為重大刑事案件,包括:1.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這類案件從112年開始由國民法官審理(如:殺人罪、傷害致死、遺棄致死、危險駕駛致死、強制性交致死、強盜致死)。2. 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這類案件從115年開始由國民法官審理(如: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二) 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特殊考量,排除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三) 有第6條規定下列5種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1.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2.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3. 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4.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5. 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四、 強制辯護: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自選任國民法官、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均須強制辯護,故被告應選任律師擔任其辯護人。 五、 國民法官資格 (一) 年滿23歲、完成國民教育、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內居住4個月以上等條件之國民,都可能被隨機抽選為國民法官候選人。法律工作者、政務人員、民意代表、現役軍警則不可參與。(二) 如一般國民因年齡(70歲以上)、職業、學業、生活、疾病、生理或心理因素,致無法善盡職責,或個案之性質,將對其身心造成過度負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者,自應允許其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六、 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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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所規定的調解新制度

勞動事件法所規定的調解新制度 誠瀛法律事務所 一、前言: 公司經營幾乎無法避免適用勞動法令,處理得宜,勞資雙方共生共榮,處理不妥則易生糾紛,管理階層恐無法全心投入公司事務,無論結果輸贏都是一種損失。有鑑於勞動事件法(下稱新法)於民國109年1月1日實施,勞資爭議均須透過新法加以處理,故本所謹就新法的「調解制度」加以說明,略述實務運作概況,以供參考。 二、調解委員會之成員: 新法採用「調解前置原則」,調解委員會有三位成員,在進入審理之前,將由一位法官及勞動組、事業組各一名調解委員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以進行調解。 法官成為調解委員之一,這是非常特殊的做法,也實質改變了勞動調解的內容,過往調解程序可能流於形式或單純跑流程,但現在調解就會是重要攻防階段,雙方在此時就必須認真思考調解方案、並準備好攻擊及答辯內容。 三、調解時程的安排很迅速,且通常有指定作業: 關於調解期日,法官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實務上,一旦接到法院調解期日通知,大約是訂一個月後開第一次調解庭,而且法院通知多會註明:當事人應於第1次調解期日提出事實及證據,不得逾第2次期日終結前。 更仔細的法院通知,還會註記指示相對人應於幾月幾日提出答辯狀、聲請人應於幾月幾日回覆意見、兩造應於幾月幾日提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因此,當事人必須非常謹慎的配合並提出具體的事實及證據,而非空言泛泛主張,這樣在調解庭可能經不起調解委員的詢問。 有些法院,法官會先開調查庭,由法官了解基礎事實,也許會表達初步意見,並安排調解庭日期。有些則是逕由勞動調解委員聽取當事人之陳述,委員會進一步整理爭點與證據,甚至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若有需要釐清之處,也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此外,委員通常會要求有決定權之人到場,以期跟當事人親自溝通。 簡言之,新法的勞動調解是真心有意要調解,而非假意跑流程而已,當事人應慎重面對。 四、調解的實況: 某些情況下,是由調解委員詢問基本法律關係、兩造主張及答辯。法官可能不表達其法律見解,而是交由調解委員引導調解之進行。風格上較以往更為靈活,調委會在促成調解方案時,不只會考慮單純的金錢給付,例如:協調當事人採取何種作為以回復對方名譽,或者分開詢問,並詢問當事人之底線方案為何。 有些調解委員希望在調解程序解決紛爭,便會積極促成調解,亦要求當事人能夠實際到庭進行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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螞蟻雄心:從威尼斯商人到杭州商人(2020/11/12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螞蟻雄心:從威尼斯商人到杭州商人(2020/11/12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誠瀛法律事務所 螞蟻集團原訂於2020年11月5日同步在上海與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募資金額高達350億美金將創下史上最大IPO案,然而卻在11月3日突然宣布暫緩上市計畫,引起全世界一片譁然。據稱是與公司高層人士遭監管機關約談以及金融科技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有關。姑且不論這事件背後的盤算如何深不可測,對於螞蟻集團宣示要推動金融科技來幫助銀行等金融機構解決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問題,這樣螞蟻雄心的壯志其實是很令人激賞的。 許多學者指出金融促進人類文明的發展,讓沒有錢卻有才的人可以獲得資金融通而開創及拓展事業活動。作為融資中介管道的銀行確實為人類帶來許多便利。倘若沒有銀行,民眾借款可能會籠罩在高利貸或暴力討債的陰影。惟銀行融資也不是予取予求,而會進行徵信乃至於要求提供擔保。融資授信的核心其實就是信任問題,這也是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所要解決的痛點。 英國大文豪莎士比亞筆下的名劇《威尼斯商人》描寫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為了幫好友融資,而向放高利貸的猶太商人夏洛克借錢,卻簽下若借款未能如期歸還則須割下自己身上一磅肉的合約。沒想到安東尼奧的商船在海上發生意外事故而延誤歸期,使得他原本預期的還款來源不繼,素來與安東尼奧看不順眼的夏洛克乃藉機上法庭要求履行合約,磨刀霍霍要割取安東尼奧身上的一磅肉,等於是借刀殺人。以今日的法律制度來看,這份割肉抵押的借款合約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其實安東尼奧也可向銀行進行貿易融資的操作或是向螞蟻集團借錢。然而現實生活中卻常見民眾或明星因積欠地下錢莊或黑道鉅額借款而遭擄人甚至割肉的悲劇上演,可見人生如戲,戲如人生。 另一位威尼斯商人馬可·波羅曾到訪元朝時的杭州並盛讚她是世界上最美麗華貴的天城。而清朝的紅頂商人胡雪巖在杭州發展錢莊事業,還曾幫助左宗棠向匯豐銀行獲得融資借款以籌組西征軍費。二十一世紀的杭州則出了馬雲這位不世出的商人,不僅風風光光地推動阿里巴巴集團在美國上市,其後續創辦的螞蟻集團更致力於技術及商業模式的創新以促進支付、微貸、理財及保險等金融產業的發展,例如透過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來強化對一般民眾與小微企業的徵信,幫助銀行把錢借出去,期能讓社會上原本享受不到銀行融資服務的人也能雨露均霑。這個願景若能實現,對銀行業者來說與其說是危機更是轉機。 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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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故事啟示錄 從割肉抵押的借款合約到螞蟻集團的金融科技平台(2020/11/12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金融故事啟示錄 從割肉抵押的借款合約到螞蟻集團的金融科技平台(2020/11/12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誠瀛法律事務所 日劇《半澤直樹》第二部再度引發收視熱潮,以牙還牙加倍奉還的名言固然反映出職場上在龐大的組織結構裡上司對下屬的不公平待遇與反擊,而該劇也讓人看到銀行這個金融機構對於企業與社會發展的重要性。銀行可提供資金活水給優質企業永續發展,卻也可能遭邪惡企業以假帳蒙混詐貸或是惡性倒閉與倒債。 常言道:「人生如戲,戲如人生」。2019年7月初驚爆潤寅集團涉嫌詐貸案,有多家銀行遭到波及。潤寅集團是經營塑料紡織貿易的老牌企業,竟涉嫌於申辦應收帳款融資時以假交易對多家銀行詐貸,金管會則針對作業有缺失的9家銀行開單處罰,司法機關也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有時現實生活上演的社會事件比戲劇還匪夷所思,但卻真得發生了!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伯·席勒所寫的《故事經濟學》(Narrative Economics)一書提到「故事」(或更嚴謹地翻譯成「敘事」)是文化、時代思潮及經濟行為發生快速變化的主要載體,而要明白複雜的經濟,我們必須將諸多與經濟決策相關但相互對立的流行故事納入考量。例如雖然很多人對於比特幣的技術並不了解,也有批評者說比特幣只是賭博工具,但是關於比特幣所流傳的許多故事多呈現崇尚自由不受政府監管的敘事風格,引起某些人的強烈情感共鳴。不論故事是真實或虛構,相信就會帶來行動,從而發生一定經濟效應。我們也可從古今兩則金融故事來思索金融發展的軌跡脈絡,故事的主人翁分別是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與杭州商人馬雲。 威尼斯商人的啟示:人們需要銀行 英國大文豪莎士比亞筆下的名劇《威尼斯商人》描寫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為了幫好友融資,而向放高利貸的猶太商人夏洛克借錢,卻簽下若借款未能如期歸還則須割下自己身上一磅肉的合約。沒想到安東尼奧的商船在海上發生意外事故而延誤歸期,使得他原本預期的還款來源不繼,素來與安東尼奧看不順眼的夏洛克乃藉機上法庭要求履行合約,磨刀霍霍要割取安東尼奧身上的一磅肉,等於是借刀殺人。在安東尼奧受審的法庭上,冒牌的審判者最後是很有智慧地要求債主夏洛克只能依借款合約的文義而割取安東尼奧身上的一磅肉,但不能流下一滴血,而且割的肉不能多也不能少於一磅,這顯然無法達成,等於是幫安東尼奧解套求生。 從今日的法律制度來看,這份割肉抵押的借款合約因為違反民法第72條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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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之實務上運作問題 (2019/02刊登於全國律師月刊第23卷第2期) 陳威駿、李巧妮/執業律師

公司法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之實務上運作問題 (2019/02刊登於全國律師月刊第23卷第2期) 陳威駿、李巧妮/執業律師 誠瀛法律事務所 我國於2018年大幅修正公司法,以創造友善之創業環境,並達到強化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之目的,惟此次修法產生許多爭議,例如公司法第173條之1即俗稱之「大同條款」,於草案時即引發討論,學者、公司與政府間對於該條是否應適用於我國即眾說紛紜,於三讀通過並公布後,仍存有許多實務上如何運作之問題,以下討論之。 一、「大同條款」修法背景我國於2018年新增公司法第173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1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第2項)。」,立法理由係認為當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之影響,倘其持股又達一定期間,賦予其有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應屬合理,爰明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於第二項明定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基準。 該條文修正生效前,倘若股東欲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依原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意旨,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始得請求,蓋其在本質上為股東權之共益權,其行使之目的,並非專為股東個人之利益,而係為防止公司不當經營,故行使該條提案權之股東,須受持有一定持股期間及比率之限制,並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行使之。然我國家族企業眾多,存在許多被少數股東壟斷公司經營權,導致公司經營不善,而股東卻無法召集股東臨時會以維權益之問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而修訂公司法第173條之1,該條亦俗稱為「大同條款」,蓋其修法背景係因大同公司數年前發生經營權爭奪之爭議時,公司派否決市場派提名之董事候選人,而市場派股東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時,公司派亦發布重大訊息公告,表示經董事會討論決議後,應無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正當事由,亦無召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而引發爭議,進而於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173條之1,希望保障股東權益,並以外部監督方式選任新的經營團隊,以強化公司治理。惟該條文於實務運作上可能產生諸多疑義,而遭受多方批評,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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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也要入境隨俗 (2019/11/05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也要入境隨俗 (2019/11/05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誠瀛法律事務所 自兆豐銀行因紐約分行涉及洗錢防制疏失而遭金管會重罰後,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受到更高重視,不僅應確實遵循國內法制,海外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到他國地盤從事金融活動也須入境隨俗。反之亦然,他國金融機構人員在台灣也應遵守我國法令。 據近日報載,金管會於金檢時查獲某外商銀行在台辦事處違規做業務,涉嫌幫總行對台灣客戶做開戶所需的KYC及文件簽署等作業,案發後該外銀則撤掉台灣辦事處。類似案件時有所聞,例如過往曾有某外商銀行在台分行長期提供營業場所及設備,協助該外商銀行之香港關係企業人員在台銷售海外金融商品,該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即遭金管會處分。又如某家號稱是華人地區最大的美港股券商涉嫌未經核准而在台提供低佣金的跨境服務以協助國內投資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金管會乃提醒投資人應注意權益之保護。上開案件的個案事實或有不同,但其共同點則為外國金融機構未經核准在台從事金融活動。因為金融服務攸關民眾權益保障甚巨,故金融業乃為高度管制產業。依金管會103年3月27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020號函規定,未經核准在台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同樣的,台灣金融金融機構如未經核准也不能到他國從事金融活動。 台灣金融機構人員在國外違法從事金融活動,該人員會有被逮捕究辦的風險,若台灣金融機構在當地設有分支機構如分行、子行或辦事處,也可能被處罰,另會影響將來設置據點與提供金融服務的核准可能性。台灣金融機構對於海外分支機構之內部控制或有輕忽之處,但在兆豐案後,國內業者應已相當重視國外法令之遵循。 值得注意的是,過往竟有台灣金融機構人員跨境到大陸對台商兜售俗稱TRF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此舉涉嫌違反大陸相關的金融法規,也凸顯某些台灣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未能確實執行,法律遵循有待改善。查國內許多銀行業者於2013、2014年人民幣強勢上漲期間強力推銷與人民幣匯率連動的TRF商品,但後來因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暴跌而導致投資者與銀行對賭受損。惟鑑於有銀行人員未善盡KYC義務、以不當話術行銷商品、或甚至提供一條龍服務幫客戶量身訂做取得購買資格等違規失控情事,導致許多銀行遭到金管會重罰,金管會也促請銀行業者積極與客戶協商並達成和解。TRF的受災戶損失慘重,但卻有一群在大陸的台商雖也受到重傷害卻未受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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