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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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利益:老大人的監護與子女爭產紛爭 (2019/07/08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最佳利益:老大人的監護與子女爭產紛爭 (2019/07/08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誠瀛法律事務所 高齡社會來臨,老人安養、長照、保險、信託、以房養老以及與老人相關的社會服務與金融商品也紛紛出現。而德國總理梅克爾身體抖不停疑似健康亮紅燈,就引起國際新聞議論紛紛。老人不僅是政治經濟關注的議題,也是每個人難免會遇到的家庭紛爭。 當我們還是三歲小孩時,父母用愛與包容照顧我們,而當父母老了,甚至因身心障礙變成三歲小孩時,我們也能一樣用愛與包容照顧這些老大人嗎?社會上有孝順的子女因照顧老邁的父母而先累倒了,卻也有不孝的子女不僅未盡反哺照顧義務,反倒覬覦父母的財產而爭得家破人亡,讓人不勝唏噓! 電影《老大人》入圍今年的「台北電影獎」11項之多,老牌演員小戽斗飾演一個健康走下坡而搬進安養院的老爸,與子女糾纏共度人生最後一程。港星黃秋生則是靠《淪落人》演活了一個身體癱瘓的老人與菲傭磨合的情誼而獲得今年的香港金像獎影帝。幾十年前,名作家王文興的《家變》巨作即是以一個老爸突然離家出走作為故事起頭,換作今日我們也常聽聞甚至親身經歷許多失智老人莫名其妙就不見蹤影的現實案例。 台灣已邁入高齡社會,老人議題不容忽視。社會上固然有下流老人,貧窮困苦,獨居終老,需要社會救助,惟也有上流老人,其中有養尊處優者,亦有雖財富殷實卻飽受身心障礙之苦,子女更為爭產而撕破臉。許多爭產悲劇發生在父母死亡之後,子女對於遺囑真偽或是遺產分配不公侵害特留分而對簿公堂,這類案件通常會纏訟數年,甚至衍生出如一串肉粽的好幾件糾紛,父母在天之靈恐會悔恨留下財富給後代子女。另有爭產紛爭是發生在父母在世之時,不孝子女趁父母身心障礙而誘騙其將銀行存款領出歸己,或是將父母安身立命的房產假買賣或贈與之名過戶至自己名下,如此生前處分財產,其他繼承人則無遺產可分,一旦知悉後必然震怒跳腳而口誅筆伐,父母死前看到子女爭產不休,又如何能和平安詳地離開人世?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常見本來可用來保護老人的監護宣告制度,竟成為子女爭產的攻防武器,例如:某失智老人遭其某子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並擔任監護人,乃進而對老人財產上下其手進行不當的處分。又如某失智老人與某子同住,其餘子女擔心某子誘騙老人將其財產先行過戶於某子名下,導致老人死後無遺產可分,故其餘子女乃聲請法院對失智老人為監護宣告,以防止老人遭被拐騙而處分財產或亂立遺囑。 民法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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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推事到守門員的公司治理 (2018/06/06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從推事到守門員的公司治理 (2018/06/06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誠瀛法律事務所 金管會今年提出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預計將推動五大計畫項目,包括:深化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文化、有效發揮董事職能、促進股東行動主義、提升資訊揭露品質,以及強化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等面向,以鼓勵企業及投資者自發性重視並根植公司治理文化,引起業界相當重視。以今年5月25日施行的歐盟新版個資法(GDPR)為例,其受到全世界重視的原因除了提供更周延的個資保護之外,主要為不論在歐盟是否設有據點,只要有蒐集、處理及利用歐盟居民個資,就可能受到規範;違反者將蒙受鉅額罰鍰之風險,最高可處以2千萬歐元或企業全球營業額的4%,因此公司治理也須重視法令遵循。 產業競爭猶如運動競賽,攻擊與防守同樣重要。過度強調攻擊以爭取交易機會牟取利益,固然可迅速得分增加獲利,然而若疏於防守,忽視公司治理,一旦發生重大危安事件,恐賠上商譽及歷年獲利,得不償失。今年6月舉行的世界盃足球賽再度掀起全球狂熱,射門進球固然令人興奮,守門員漏接擺烏龍則易犯眾怒。以5月剛結束的歐冠杯足球賽為例,利物浦隊門將兩次嚴重失誤,讓皇家馬德里隊連三度捧回歐冠金杯,足為殷鑒。 近年來,企業與金融機構弊案頻傳,如個資外洩事件、洗錢防制疏失、食安問題、公安意外、違法詐貸、掏空資產及投資糾紛等,此不僅損害客戶、股東、乃至一般民眾權益,也會損及公司商譽並衍生法律責任之追訴。當矛頭指向公司及其負責人時,卻常見渠等在法官前當起「推事」,把責任推給別人,辯稱本案是員工個人犯罪行為而與公司無關、客戶本身也有疏失、其他合作廠商才應負起責任,甚至透過媒體表示:「我們也是受害者」。其實弊案發生後,事後究責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療法,追根究底的治本之道還是做好公司治理,才能強身固本永續經營。然而公司治理的運作實務卻常常是流於形式,美化文件僅供參考備查,並未建構有效的監督機制,主事者實應善盡「守門員」的責任。 過往案件中常見公司負責人辯稱公司經營係採「分層負責」的制度管理,採購或其它業務執行等事項則係由專業經理人及業管職員分工辦理,公司負責人對業務細節概無所悉。然而最近某起社會矚目案件,法院判決指出公司負責人既屬業務所涉危險源持有、監督者,則對於該危險物質可能造成之風險,自居於保證人之地位,有防止該危險物質造成危害之保證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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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不單—共享單車的光與影 (2017/07/19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單車不單—共享單車的光與影 (2017/07/19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誠瀛法律事務所 今年7月初受友人之邀同遊杭州,讚嘆西湖果然如蘇東坡筆下描述的「水光瀲灧晴方好,山色空濛雨亦奇」。杭州曾是南宋古都也是阿里巴巴的總部所在,去年還舉辦過G20,景色秀麗且基礎建設完善。我們欣賞西湖美景的餘光瞥見幾台黃色的單車停在湖畔,經友人介紹才知那是共享單車,可以掃描租車。原來單車上有QR code,用手機裡APP掃描後就可解鎖開走,付款就用支付寶扣款,很方便。但友人也告訴我們,因為很多人亂停車,被取締查扣的單車堆得滿山滿谷,沒人認領的打算拍賣處理。 回到台灣看到正在爭論共享單車oBike的停車問題,才發現除了熟悉的公共單車YouBike之外,已有國外廠商引進民營的共享單車模式,跟中國的一樣可以「掃碼即行」。與YouBike相較,oBike的特色是「無樁」,不受限於固定停車樁,還車方便,而用手機APP尋找所在地附近的oBike單車也很容易,有點像尋找寶可夢。其實這就是物聯網的一個範例,每個物品上都有連網裝置,可在民眾的食衣住行育樂各方面開發無限(線)商機。 「隨地借還」的便利性是oBike迅速引起民眾響應騎乘的主因。以往一般私家單車停在行道樹旁或巷弄牆角,明顯屬於違規停車,但因屬偶然零星,大家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相安無事,這也是社會文化的一部分。但像oBike是營利行為又旗幟鮮明,若違規亂停,難免引起路人側目及輿論議論。因此,地方政府順應民氣表示將依法取締違法亂停。但oBike若是停在機車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其實是合法的。惟此舉在大都會區卻會影響本來就一位難求的機車族之權益而引發抗議。新北市政府乃公告禁停區域,禁止oBike停放在機車格等特定區域,委屈不平的業者則將提起行政救濟。但地方政府就公有土地之利用綜合考量交通與市容等因素而發布行政命令,亦涉及地方自治與行政裁量權限之爭,法理上誰站得住腳,恐還有得吵。看來共享經濟的模式都需歷經衝撞法律體制的陣痛期,Uber與Airbnb可為前車之鑑。 目前大家對oBike關心的議題似乎集中在亂停,這也是杭州遇到的共同亂象。但共享單車背後還牽涉到與高科技網路社會息息相關的兩大面向,第一個面向是與「金流」有關,共享單車的使用者都需繳納押金(例如oBike的押金是9百元),平台業者如果可以衝大客戶規模,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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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機器人與TRF (2016/06/21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理財機器人與TRF (2016/06/21刊登於工商時報) 陳佑寰、陳威駿/執業律師 誠瀛法律事務所 金融科技(Fintech)是銀行轉型的現在進行式,機器人概念股也活跳起來。金管會於今年(2016)5月17日發布的金融產業發展政策白皮書,提到機器人理財顧問提供民眾線上理財諮詢與服務是現今金融科技的發展趨勢。新上任的金管會主委日前也表示金融科技已成為顯學,理專財顧等從業人員要轉型,做機器人無法做的事。具有AI人工智慧的理財機器人看來有可能會搶走理專財顧的金飯碗,但如果能夠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法律規定寫入機器人的程式中,應可有效預防及解決金融消費爭議,反倒保住眾多民眾與企業辛苦賺到的真飯碗。實務上金融消費糾紛層出不窮,特別是複雜的財務工程設計出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更是難分難解。台灣繼2008年受美國次貸風暴引起的金融海嘯造成眾多連動債糾紛之後,近年來許多銀行推出以美金兌人民幣的組合式TRF商品(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也因原本看好升值的人民幣慘跌而導致投資人蒙受損害。換湯不換藥的金錢遊戲粉墨登場後,又看到歷史重演的戲碼,只是輸家角色換人做做看。TRF是具有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投資人與銀行對賭人民幣匯率的走勢。如果人民幣升值到某一價位,投資人賭贏而獲利,但銀行設有停損金額可提早出場。反之,如果人民幣下跌到某一價位,投資人賭輸而虧損,還要加倍奉還,卻很難拒絕再玩,形成獲利有限/虧損無限的不公平賭局。此外,TRF實務運作上常設計為長達2年的期間,每個月對賭匯率合計約30場賭局,但匯率波動起伏難測,央行總裁都難以鐵口直斷了,投資人又如何能精準預測2年間的匯率走勢?由於TRF具有高風險性,過往的管制辦法不僅規定銀行在行銷過程中要做到認識客戶(KYC)、讓客戶瞭解商品(KYP)及充分揭露風險之外,還規定原則上不能銷售給一般民眾,如賣給公司法人,其最近資產應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且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這是屬於對於購買主體的限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實務上竟傳出有銀行行員採取脫法的規避手法,改以境外公司為購買主體、協助設立OBU帳戶、甚至引導客戶製作不實財報、提供一條龍的服務,使原本不符合購買資格且不具有避險需求的客戶改頭換面後從事投機的合法賽局,卻因人民幣匯率下跌而損失慘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意良善,不僅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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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

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 誠瀛法律事務所 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一、契約的名稱一般常使用之名稱為「契約」或「合約」,其他如「備忘錄」或「預約」,則通常是在簽定正式契約前簽署,其目的在於迅速掌握彼此意向,拘束雙方對以後簽立正式契約之方向。「協議書」則常適用於契約簽訂後,雙方同意修訂契約之部分條款,或對於契約履行後發生之爭議達成共識,而另行簽訂之書面,但也有人將其直接作為契約之名稱。「同意書」、「切結書」則通常是指單方承諾之書面。不論使用之名稱為何,只要經雙方合意,就已經發生我國民法上契約的效力,即可拘束雙方當事人,但書面之內容仍應明確且具體才能發生真正拘束的效力。雖有許多契約範本可供參考,但因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的要求並不相同,且範本並不盡然皆具完整性,故仍不應逕以契約範本作為簽約內容。 二、簽訂契約主體確認1.如簽約主體為個人依民法第3條,當事人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因此,個人簽約時,僅需簽名或用印即可,於簽約前,應詳加核對其身分證件,確認為本人,並將身份證統一編號記載於契約內,避免契約主體錯誤,衍生糾紛,如係代理他人簽約,可請其出示委任書或授權書,以釐清代理權限。2.如簽約主體為公司法人如締約主體為公司法人,則應用公司大小章,即公司印加上負責人私章,於此,亦應確認該公司確實存在且有效設立,千萬不要直接依據對方名片的公司名稱直接寫入契約中,以免發生契約所載之公司名稱與實際登記資料不相符的狀況,建議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查詢公司或商號之相關登記資料,也可以請公司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保簽約的安全性。至於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名義簽約,其效力為何?如以「分公司」名義簽約,其效力等同於本公司簽署,仍可請求本公司負契約責任;如以「子公司」名義簽約,則因其與母公司間各自獨立,該契約之權利義務由子公司全權負責,實務上曾聽聞有客戶因信賴母公司,而與其旗下之子公司簽約,但在這種情形下,母公司並不當然為子公司之擔保人,如有問題,僅能向子公司請求,因此,在簽約時需辨明簽約的主體,以免影響己方權益。 三、契約目的及契約內容欲訂立契約前,應先確立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之目的為何,再加以判斷應簽訂何種契約,例如:經銷契約與代理契約,時常受到混淆,但兩者實為不同之契約,契約內容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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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法重點概述

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於107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1.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第24條)
2.加班工時上限提高(第32條)
3.加班費換補休入法(第32條之1)
4.輪班間隔可有條件縮短(第34條)
5.七休ㄧ鬆綁(第36條)
6.勞工於年度結束未休完之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後得遞延1年(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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