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制度
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制度 誠瀛法律事務所 一、前言 最高法院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如最高法院內部之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為此,立法院於107年12月7日修正法院組織法(自108年7月4日開始施行),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應設「大法庭」,當各個審判庭間有出現法律見解之爭議時,即可通過當事人聲請,或由審判庭審議後自行提案,請求大法庭作出統一之法律解釋。 雖然大法庭的裁定並不會針對「個案事實」作評判,但卻可以拘束提案法庭對於個案的法律見解適用,故對於訴訟當事人而言,仍可能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迄今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通過大法庭制度,也已經作出超過50件的統一法律見解。以下即就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制度作簡單的介紹(包括程序面及組織面),以供參考。 二、提案及程序發動 (一)歧異見解提案 如發生個案審判庭欲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過往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有歧異時,個案審判庭應將該法律見解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值得留意的是,對於歧異法律見解之提案,提案法庭並沒有裁量權,只要是經過提案法庭的5名法官評議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即應提案給大法庭裁判 。此外,案件當事人於案件審理期間,如認為本案存在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且過往最高法院的裁判對該項法律見解已經產生歧異,亦可委任律師以書狀向審判庭聲請,就該項歧異法律見解,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不過,於歧異法律見解提案之情形,不論是經由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抑或審判庭自行評議,提案法庭於為提案之裁定前,必須先以徵詢書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各庭之意見,只要有其中一庭的法律見解與提案法庭不同,該項歧異見解即應提案予大法庭審理。但若是其他各庭之見解全部都與提案法庭相同,則毋須再提案予大法庭審理,提案法庭只要在判決理由載明提案經過,即可直接適用該項無爭議之法律見解 。 (二)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提案雖無上述歧異法律見解之情形,但如個案審判庭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者,亦可經評議後,提案予大法庭裁定 。 三、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組織 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均是由最高法院的11名法官組成,其中包含:(一)審判長1人:由最高法院的院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擔任之。(二)提案法庭之法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