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國民法官法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誠瀛法律事務所 一、前言: 國民法官法所定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將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實施。 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經制定公布,使被隨機抽選出的國民實質參與審判程序,並與法官共同作成影響他人權益重大之決定。 二、 國民法官法庭組成: 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得於必要時選任1人至4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三、 適用案件類型 (一) 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為重大刑事案件,包括:1.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這類案件從112年開始由國民法官審理(如:殺人罪、傷害致死、遺棄致死、危險駕駛致死、強制性交致死、強盜致死)。2. 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這類案件從115年開始由國民法官審理(如: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二) 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特殊考量,排除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三) 有第6條規定下列5種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1.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2.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3. 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4.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5. 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四、 強制辯護: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自選任國民法官、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均須強制辯護,故被告應選任律師擔任其辯護人。 五、 國民法官資格 (一) 年滿23歲、完成國民教育、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內居住4個月以上等條件之國民,都可能被隨機抽選為國民法官候選人。法律工作者、政務人員、民意代表、現役軍警則不可參與。(二) 如一般國民因年齡(70歲以上)、職業、學業、生活、疾病、生理或心理因素,致無法善盡職責,或個案之性質,將對其身心造成過度負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者,自應允許其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六、 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