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

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
一、契約的名稱
一般常使用之名稱為「契約」或「合約」,其他如「備忘錄」或「預約」,則通常是在簽定正式契約前簽署,其目的在於迅速掌握彼此意向,拘束雙方對以後簽立正式契約之方向。「協議書」則常適用於契約簽訂後,雙方同意修訂契約之部分條款,或對於契約履行後發生之爭議達成共識,而另行簽訂之書面,但也有人將其直接作為契約之名稱。「同意書」、「切結書」則通常是指單方承諾之書面。
不論使用之名稱為何,只要經雙方合意,就已經發生我國民法上契約的效力,即可拘束雙方當事人,但書面之內容仍應明確且具體才能發生真正拘束的效力。雖有許多契約範本可供參考,但因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的要求並不相同,且範本並不盡然皆具完整性,故仍不應逕以契約範本作為簽約內容。


二、簽訂契約主體確認
1.如簽約主體為個人
依民法第3條,當事人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因此,個人簽約時,僅需簽名或用印即可,於簽約前,應詳加核對其身分證件,確認為本人,並將身份證統一編號記載於契約內,避免契約主體錯誤,衍生糾紛,如係代理他人簽約,可請其出示委任書或授權書,以釐清代理權限。
2.如簽約主體為公司法人
如締約主體為公司法人,則應用公司大小章,即公司印加上負責人私章,於此,亦應確認該公司確實存在且有效設立,千萬不要直接依據對方名片的公司名稱直接寫入契約中,以免發生契約所載之公司名稱與實際登記資料不相符的狀況,建議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查詢公司或商號之相關登記資料,也可以請公司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保簽約的安全性。
至於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名義簽約,其效力為何?如以「分公司」名義簽約,其效力等同於本公司簽署,仍可請求本公司負契約責任;如以「子公司」名義簽約,則因其與母公司間各自獨立,該契約之權利義務由子公司全權負責,實務上曾聽聞有客戶因信賴母公司,而與其旗下之子公司簽約,但在這種情形下,母公司並不當然為子公司之擔保人,如有問題,僅能向子公司請求,因此,在簽約時需辨明簽約的主體,以免影響己方權益。


三、契約目的及契約內容
欲訂立契約前,應先確立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之目的為何,再加以判斷應簽訂何種契約,例如:經銷契約與代理契約,時常受到混淆,但兩者實為不同之契約,契約內容亦有所不同。
且應於契約中充分表達契約當事人的意思,雖契約內容應簡潔明確,但契約內容亦應力求完整,將全部有關事項詳細列出,不可遺漏或疏忽。訂約時應顧及未來的變動因素,將可能發生之情況列於契約條款中,例如:如雙方日後欲終止契約,應於多久前通知對方、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如果有爭議,要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且可約定雙方欲以何法院為管轄法院。


四、契約條款應明確
於簽訂契約之時,應注意條款用語是否具有一致性且明確,不得有前後矛盾之情形,如果有語意不清之情形,將導致日後雙方會對於契約文字有所爭執,故應確保契約內容與契約當事人所提議的事項相符合。

五、其他注意事項
為確保契約在簽約過程不會未經己方同意變更內容,並確保契約完整及真實性,會以騎縫章於契約上跨頁用印,通常逐頁用印在頁邊或者裝訂邊,印跨兩頁以為標記。